14家定點醫療機構被處罰
1.天津河北京津醫院
天津河北京津醫院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48號),退回醫療**金。
2.薊州區眾康醫院
天津薊州區眾康醫院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49號),退回醫療**金。
3.薊州區康隆達中醫門診部
天津市薊州區康隆達中醫門診部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50號),退回醫療**金。
4.薊州區人民醫院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醫院存在冒用基本醫療**服務醫師名義申報醫療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51號),退回醫療**金。
5.南開區嘉陵道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天津市南開區嘉陵道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存在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56號),退回醫療**金。
6.天津市人民醫院
天津市人民醫院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57號),退回醫療**金。
7.天津南開晟佳聯合醫院有限公司
天津南開晟佳聯合醫院有限公司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58號),退回醫療**金。
8.天津河北老中西醫醫院
天津河北老中西醫醫院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及重復收費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43號),退回醫療**金。
9.天津河北津安醫院
天津河北津安醫院存在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44號),退回醫療**金。
10.天津市急救中心
天津市急救中心(天津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存在重復收費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45號),退回醫療**金。
11.天津南開仁心醫院
天津南開仁心醫院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59號),退回醫療**金。
12.天津河東海津醫院
天津河東海津醫院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60號),退回醫療**金。
13.河北區鈺林緣醫院
天津河北區鈺林緣醫院存在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38號),責令退回醫療**金,并處罰款32429.72元。
14.河西頌世中醫醫院
天津河西頌世中醫醫院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63號),退回醫療**金。
2名參保人被處理
1.參保人員尹丹
參保人員尹丹(身份證號:12010819591205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53號),退回醫療**金。
2.河西頌世中醫醫院
參保人員蘇寶國(身份證號:12010219581214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保處字〔2021〕第0054號),退回醫療**金。(原文標題:通報 | 天津這14家醫療機構被處理!)END